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303-00006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涉企政策】关于印发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宣政办秘〔2023〕11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303-00006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涉企政策】关于印发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宣政办秘〔2023〕11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依据《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宣城实际编制了《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及时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包含市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
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抓好工作推进。
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 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文旅局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
2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助餐服务 |
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补助。 |
物质帮助 |
每人每餐不低于1元。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社区日间照料 |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
关爱服务 |
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4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健康服务 |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卫健委 |
5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
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
关爱服务 |
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住建局 市卫健委 市城管局 |
6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有所学 |
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服务 |
执行《宣城市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教体局 |
7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健身 |
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宣城市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教体局 |
8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智慧助老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经信局 市人社局 市教体局 |
9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
对自建、租赁经营且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物质帮助 |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 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0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 |
物质帮助 |
运营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原则上收住自理老人不给予运营补助。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构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给予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
物质帮助 |
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2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集中供养 |
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保障。 |
照护服务 |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民政局 |
13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14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15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关爱服务 |
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6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关爱服务 |
执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卫健委 |
17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交通局 |
18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法律服务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司法局 |
19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0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不低于现行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1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2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就餐补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特殊贡献)等,适当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每人每餐不低于1元。补助范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3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4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 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5 |
特困老年人 |
集中 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6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7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 服务 |
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8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规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
29 |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
配备康复辅具 |
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 |
物质帮助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开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30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31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县市区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32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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