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111-0007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发文字号: | 宣民养〔202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9002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111-0007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
发文字号: | 宣民养〔2021〕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9002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
宣民养〔2021〕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批示通知》(宣办通〔2021〕29号)精神,借鉴学习《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以及南京、杭州等地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对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新建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由民政部门牵头,在通过限时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之内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办理养老、社区服务用房产证。其中: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由市民政局牵头,督促建设单位移交给宣州区民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三、历年来已移交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2014年以来已移交的养老服务用房,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养老、社区服务用房产证。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