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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法规】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文号: 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发布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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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法规】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文号: 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发布日期: 2024-09-14
【政策法规】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14 10:14 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二)资金安排。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省级通过残疾人补贴资金对市、县(区)予以适当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省级通过残疾人补贴资金对32个脱贫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市、县(区)自行提标扩面部分资金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三)申请发放流程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ca.gov.cn/)等终端提交补贴申请。

2.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发放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按月发放,应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主动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 7 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在政务公开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期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五)政策衔接。各地应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

(六)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根据上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等情况,每年原则上按照 8.5%比例增长。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合理测算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确定。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定期复核。各地应完善定期协调、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比对和定期复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信息系统应用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及时核查应享未享和应退未退人名单。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补贴,并视情追回已发放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统筹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和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及时更新残疾人数据库信息,定期与民政部门共享数据信息。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加强部门协同、数据比对,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杜绝出现“错补、漏补、死亡补”等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