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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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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30 18:05 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对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可不作调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同时,明确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明确,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度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4月份函请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提供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结合我市实际,与财政部门多次沟通会商,起草了《宣城市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初稿。后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组织5月份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调整方案经市民政局党组会研究同意,通过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923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7%。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55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2%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95元,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66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2元,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3.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因上年度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宣州区1930元;宁国市、广德市1870元;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1780元),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宣州区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96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579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77.2元;宁国市、广德市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93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561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74.8元;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890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534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71.2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宣州区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675.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38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57.9元;宁国市、广德市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654.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374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56.1元;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623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35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人每月53.4元。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9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新标准于20247月份执行。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宣城市民政局

联系人:宣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系方式:0563-302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