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自立自强,更好地融入社会,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下,我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儿童“养治教康安+社会工作”能力水平持续提升,但机构养育成年孤儿安置方面仍缺乏制度性安排。机构集中养育的成年孤儿,由于家庭生活缺失,在福利机构中度过一生,不利于成年孤儿自我发展和自立自强。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儿童福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皖民儿童字〔202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深刻认识做好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孤儿成年后妥善安置对保障孤儿发展权益、提升孤儿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领域及儿童工作方面的重要论述,持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发挥民政部门“兜底保障”作用,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福利机构儿童的发展权益,保障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得到妥善安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水平,完善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参考借鉴省内其他市政策,在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的基础上,市民政局于2023年10月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我局将征求意见稿书面发至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收到市财政局反馈意见并全部采纳。2024年4月,市民政局将修改完善后征求意见稿再次书面发至市直有关部门和7个县市区民政局征求意见建议,收到广德市民政局、市残联反馈意见共4条。根据相关单位所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1日-6月11日通过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截至2024年6月11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2024年7月26日,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向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科)报送了《关于对<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请审核的函》,8月7日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科)出具《关于<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认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2024年8月16日,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4年9月3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全面分析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后孤儿实际情况,根据其身体条件及精神状态等因素,结合其自身发展意愿,开展分析研判,确保孤儿成年后得到妥善安置。全面排查成年后孤儿步入社会后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及安置补贴,保障其顺利融入社会。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22条,分别为总则、评估、社会安置、集中供养、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附则,对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安置程序、工作时效、工作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一是实施分类安置。《实施细则》明确安置对象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实施两种安置模式:社会安置和集中供养。社会安置是指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社会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集中供养是指将对不具备社会安置条件、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二是优化安置流程。《实施细则》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在部队服役的安置对象,待其退役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安置方案,在孤儿成年之前1个月将安置方案报主管民政局审批。跨区域养育的成年孤儿,原则上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提出安置方案,报机构所属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审批。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儿,能确定捡拾地的(移交时公安机关所在行政区),成年后由捡拾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不能确定捡拾地的,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统筹安置。
三是细化安置措施。《实施细则》明确,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要联合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对于需要进行集中供养安置的人员,由安置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进行人员认定。对于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人员要转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要求,各市民政部门要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孤儿成年后妥善安置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协同相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到位。民政部门在安置过渡期内应加强对安置对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在工作中注意挖掘、培养典型,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好的典型。
六、创新举措
一是“一人一案”个性化安置。《实施细则》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孤儿的生活自理、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等情况,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制定安置方案,细化安置举措。
二是明确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实施细则》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明确了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的条件,以及纳入集中供养的情形。
三是无缝衔接救助政策。《实施细则》要求做好相关救助政策衔接,确保安置对象保障到位、安置工作顺畅高效。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成年前1个月按规定为机构安置孤儿办理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或低保申请,确保孤儿年满18周岁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等。
四是细化社会安置各部门职责。《实施细则》明确,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和审批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五是发放安置补贴。《实施细则》明确,为保障孤儿成年后积极融入社会,对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宣城市儿童福利院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补贴标准为上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月度保障标准的24倍。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可参照执行。安置经费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帮助孤儿解决社会安置的主要困难。
六是设置安置过渡期。《实施细则》明确,设置5年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儿童福利机构每年要组织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报告作出社会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安置。
七、保障措施
市级民政部门将协同财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宣城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联系方式:0563-302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