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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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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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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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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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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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