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303-00096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303-00096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一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省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快建成全覆盖、高质量、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要始终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到2023年初步确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到2025年基本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供给、保障、监管等,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一)明确工作内容
1.确定服务对象。“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清单。更新完善《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养老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对照《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应当包含市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实行动态调整。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市级清单根据《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养老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清单应对照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夯实工作基础
4.开展统计调查。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制度,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定期发布有关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5.实施综合评估。制定以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为核心指标的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市级工作指引。率先在宣州区、宁国市试点实施并修订完善,2023年底前全市统一施行。全市2023年底前培育不少于2家综合评估组织;2025年前培育不少于7家综合评估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推进便民服务。通过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落实安徽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宣城市工作任务,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养老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7.加强关爱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向失能、重残、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达到100%。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三)健全保障机制
8.提升支付能力。探索整合现行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积极申请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先行试点。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地方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等)
9.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0.培育服务队伍。落实《安徽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2020版)》,到2023年底完成4500人次养老护理员培训,500人次养老服务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到2025年底,全市累计培训超过200名养老院长、8000人次养老护理员、70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举办市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参加省“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整合修订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学费补偿、入职奖补、职业技能等级与薪资待遇挂钩等政策,出台《宣城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资待遇保障办法》。鼓励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鼓励各地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落实扶持政策。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四)丰富服务供给
12.配建服务设施。主城区和宣州区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其他县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市县国土空间等规划。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配建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2023年6月底前,市、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
13.做好兜底保障。2023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5%。2023年底前,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2023年底,各县市区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50%以上,到2025年底入住率达60%以上。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4.提升服务质效。整合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重点建设、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农村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运行机制。2025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医养结合型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持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2025年底前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普遍获得星级,三星级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均达到80%以上。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各地建立公办公营的特困供养机构绩效与服务人数挂钩激励机制,鼓励其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15.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国有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资本力量,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2025年底前力争打造2-3个养老服务领域“宣城名牌”。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以市、县为单位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供应商库,不区分营利性质、注册地、经营规模,引导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入库,按照服务评价结果定期淘汰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补齐工作短板
16.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优化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定位,突出街道、社区两级养老服务中心全托、日照等专业照护服务功能,开展老年人助餐、助浴等急需服务,依托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健康管理、文体娱乐、老年教育等服务。强化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2025年底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建设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支持县市区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模式,推进“物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探视走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发挥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整合资源作用,2023年底实现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100%全覆盖。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到2025年适老化改造户数超过1500户。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深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2023年底,新增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31个,新增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77个。2024年底,综合考虑老龄化进程和老年助餐需求,进一步加密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布点,持续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2025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安全有序、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幸福感、获得感更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8.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创新服务并行方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民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市数据资源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考核激励。每年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积极争取获得养老领域国务院、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机制。
(三)严格综合监管。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推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责任,严厉打击干扰养老服务行业正规发展的无证小养老院等,依法查处不规范经营行为。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附件: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全体老年人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全体老年人 |
老年助餐服务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所有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优惠。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3 |
全体老年人 |
社区日间照料 |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
关爱服务 |
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4 |
全体老年人 |
老年健康服务 |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关爱服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宣城市2022年老年人门诊就医便民服务实施方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卫健委 |
5 |
全体老年人 |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
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
关爱服务 |
《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 |
全体老年人 |
老有所学 |
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服务 |
《宣城市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教体局 |
7 |
全体老年人 |
老年健身 |
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宣城市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教体局 |
8 |
全体老年人 |
智慧助老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特色适老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官方APP“掌上12333”设立老年服务专区,电子社保卡推出“长辈版”、“亲情服务”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卫健委、经信局、人社局、教体局 |
9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省、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10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11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执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2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卫生健康委 |
13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14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法律服务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
15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6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8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就餐 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等,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19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 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0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1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2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3 |
特困老年人 |
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24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 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5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集中 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退役 军人局 |
26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27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29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惠民殡葬 |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物质帮助 |
按照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执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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