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委、市政府“两强一增”行动,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8+1综合救助标准”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点任务,并在《2022年度“四个优先”重点任务清单》中明确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不低于4.5%。
省级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各市低保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时,对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4.《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 困 人 员 照 料 服 务 的 通 知》(民发〔2019〕124号 )
三、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于6月份形成了《调整方案》第一稿,并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对《调整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拟提标准,增加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拟提标准,7月5日,再次发函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均无修改意见。同时,已经我局党组研究同意,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7月28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五、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2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元/月·人。
(二)2022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5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 2022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10元/月·人。
2. 2022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17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2022年度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六、主要指标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结合我市当前经济和财力状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省级指导意见等因素,建议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按照省级指导意见测算后取整。由于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来源和消费性支出构成的不同,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变动情况,分别对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差水平进行科学测算,体现差异性。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20元,实际增幅比例为7.46%。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05元,实际增幅比例为5.2%。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测算,城市特困供养标准已超过县级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建议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在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倍的基础上,按照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54%确定。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从每人每月1155元提高至1210元,为城市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68倍。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从每人每月875元提高至917元,为农村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3倍。
七、实施为民工程项目内容
结合经济发展实际,依法按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八、创新举措
照料护理实现城乡特困人员全覆盖。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九、保障措施
本标准于2022年7月份开始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1〕34号)同时废止。
十、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宣城市民政局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63-302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