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203-0007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发文字号: | 宣民养〔202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开展宣城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9002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203-0007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成文日期: | 2022-03-01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
发文字号: | 宣民养〔2022〕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开展宣城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9002 |
关于开展宣城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宣民养〔2022〕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现就全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目的
家庭养老床位是指按照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把专业化的养老照护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的失能、部分失能等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上门提供专业照护、远程监测等养老服务,让老年人能够在熟悉的居家环境中享受机构养老的专业照料,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二、试点范围
家庭养老床位是指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家居改造,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助洁助浴等专业服务的床位。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为我市城区,包括宣州区、宁国市、广德市的街道办事处,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的城关镇。
三、试点任务
2022年起,整合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家庭智能安防设施改造项目,以不能自理老年人家庭为重点,在宣州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试点床位不少于100张。其他县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试点;开展试点的县区试点床位不少于30张。
四、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试点地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80周岁及以上的有稳定照料人员的老年人,其中低收入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和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租赁房屋居住的老年人暂不纳入服务对象。
(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和组织经试点地区民政局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三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
3.有可以上门提供照护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团队,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含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向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开展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承接单位公开公示服务标准及收费,规范家庭养老照护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三)床位建设和服务内容。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应达到以下标准和要求:
1.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2.智能化改造。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所在地区养老服务平台和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信息传输、服务监控监督和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的15分钟内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处置。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实现不少于1项的预警提示功能。
3.照护服务。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2周医护人员应该至少上门服务1次,服务信息在所在地区养老服务平台有详细记录、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
4.共享服务和支持服务。利用已有设施、共享资源提供相关服务,为有意愿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转介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
家庭养老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基础上,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载入服务协议中,并报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2.认定。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为老年人制定个性化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3.签约。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及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和照护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合同(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6个月),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
4.改造和安装。已签约的老年人纳入当年的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范围。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与所在地区养老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纳入平台监管。
5.服务。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五)验收。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满1个月后,向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合同、建设投入清单、服务数据信息清单等材料,由试点地区民政部门组织街道、社区等共同入户验收认定。验收通过后,相关信息录入所在地区养老服务平台。
(六)变更及终止。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在地区养老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应及时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七)补助政策。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可整合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综合施补,发挥各项政策的叠加效应。其他家庭由政府引导、搭建平台,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按照市场化规律运作。
1.经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根据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50%的建设补助;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试点地区民政部门给予剩余的50%建设补助。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费用与适老化改造费用分开。
2.对于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困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使用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支付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费,并根据需要购买增量服务,最高不超过600元/每月。普通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费市场定价,家庭支付。
3.经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可同等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工商登记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同样标准。
4.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试点期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试点结束后有新补助政策的,依据新政策享受护理补贴;试点结束后无其他补助政策的,本补助在合同到期前仍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医养融合。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在“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定,依法行医,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三)加强风险防范。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家庭照料者在场。
(四)强化日常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军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要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政策宣传。试点地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建设标准、设置流程和扶持政策,积极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需求。
试点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3.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1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3 |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
4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 |
5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6 |
手杖 |
辅助走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 四脚手杖、凳拐等。 |
7 |
防走失装置 |
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基本要求 |
1 |
网络连接设备 |
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
2 |
紧急呼叫设备 |
可安装在卧室、卫生间等位置,易操作。 |
3 |
活动监测设备 |
具有跌倒报警+日间实时活动监测功能。 |
4 |
视频监控设备 |
具有远程摄像功能,确认应急状态下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 |
5 |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
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上述设施设备均应实现远程监控,数据实时反馈到机构后台监控中心。
附件3: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描述 |
标准时间 |
服务方式 |
平 台 息 |
早晚两次查房 |
安排有护理资质的人员每天2次视频查房 |
按需提供 |
平台服务 |
定期电话巡访 |
对老人进行电话问询 |
按需提供 |
平台服务 |
|
老人活动监测 |
对老年人活动进行24小时监测 |
24小时 |
平台服务 |
|
睡眠监测 |
对老人的睡眠进行24小时监测 |
24小时 |
平台服务 |
|
老人服药提醒 |
提醒老人按时服药 |
按需提供 |
平台服务 |
|
咨询服务 |
为老人提供咨询服务 |
按需提供 |
平台服务 |
|
紧急情况处理 |
对老人的紧急呼叫进行处理 |
按需提供 |
平台服务 |
|
亲情关怀 |
生日关怀、节日关怀 |
按需提供 |
平台服务 |
|
生 活 料 |
助洁服务 |
居家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 |
根据老人的护理等级确定。 |
上门服务 |
助行服务 |
协助行走、陪同外出 |
上门服务 |
||
助餐服务 |
送餐上门 |
按需提供 |
委托第三方 |
|
医 疗 务 |
健康档案 |
建立健康档案 |
根据老人的护理等级确定。 |
上门服务 |
上门巡诊 |
请有护理资质的人员上门巡诊 |
上门服务 |
||
药物管理 |
帮老人进行药物管理 |
上门服务 |
||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
体温、血压、呼吸、心率、血糖 |
上门服务 |
||
康复服务 |
肢体康复训练、认知感官训练、康复咨询和指引、康复理疗 |
上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