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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4-00099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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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3
《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3 17:59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68 号)。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16 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起草过程

前期研究准备阶段,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扎实开展方案编制前期工作,结合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形成初稿。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充分吸纳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4月12日会同市财政局印发。

四、工作目标

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A 类、B 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 水平的 30%、20%增发低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 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 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 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 号)和省、 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保障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 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 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 布标准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并 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 本生活标准的 10%确定,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 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 2022 年底,各地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 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 60%。

实施程序:(一)申请及受理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 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 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 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 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 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 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 织调查核实,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 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 助: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 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 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 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 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 2 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 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 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 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 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 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 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有条件的地区 可适当提高。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 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 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 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 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 标准的 2-10 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 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6 倍。

(四)救助程序

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审核确认。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 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 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 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4 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六、主要指标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 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七、实施为民工程项目内容

八、创新举措

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九、措施保障

1.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2.加强资金统筹。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3.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十、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宣城市民政局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63-302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