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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05-00091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目录)市民政局其他权力权力分目录(2021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2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05-00091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目录)市民政局其他权力权力分目录(2021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25
(目录)市民政局其他权力权力分目录(2021年)
发布时间:2021-05-25 10:51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2.处置责任:作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决定;对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责令其限期更名;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纠正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检查基金会信息公布的时间、内容、格式、载体以及财务审计情况,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提出责令改正意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监督管理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
2.在省属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3.民政部办公厅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我省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均在该平台操作完成。平台网址为。该平台也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链接登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
3.决定责任;即时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即时告知予以补正)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材料未予备案的;
3.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材料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4 其他权力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4.民政部办公厅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我省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均在该平台操作完成。平台网址为。该平台也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链接登录。
1.受理责任: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即时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全的,即时告知予以补正)。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材料未予备案的;
3.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材料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