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海螺学校
住所(地址):宁国市港口镇宁国水泥厂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齐生立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财务凭证缴至业务主管单位,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完成所属财产的清算处理工作,并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上缴到宣城市民政局,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民政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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