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调整依据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是城乡低保统筹工作的需要。根据2018年3月29日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号)文件,2020年全省全面实现城乡政策、标准、程序、管理等城乡统筹,2018至2019年,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已实现城乡低保全面统筹,按照统筹进度要求,今年绩溪县和旌德县拟实现低保标准的统筹。
二是省厅对2020年低保提标的要求。2020年省民政厅印发的《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文件指出,根据 2019 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2019年人均消费支出为23782元,增长10.5%)和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2019年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15 元,比上年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2%),要求2020年各市、县(市、区)低保标准比2019年增长不低于7.2%。
我市2019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9733元,比上年增长9%,2019年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34元,比上年增长10.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6%,再综合考虑近两年省级以上财政社会救助资金倾斜深度贫困县区,地方财政配套需求加大等因素,建议今年我市提标幅度为8%后取整。故测算,2019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590元/月·人,2020年拟提标准为640元/月·人,实际提标幅度为8.47%。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2020年3月25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55元/月·人,2020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提至1140元/月·人,占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781元的60.05%,为2020年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78倍。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770元/月·人,2020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要求测算应提至832.2元/月·人,占我市上年度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44元的60%,为低保标准的1.3倍。但综合考虑缩小城乡差距、脱贫攻坚兜底任务因素,建议2020年拟提为850元/月·人,实际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1.3%,约为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33倍。
3.执行时间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文件要求,“各市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 号)规定,6月底之前公布本年度低保标准指导线,并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依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新标准于7月底前执行。
三、起草过程
前期,我局根据省厅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草拟了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并于2020年5月7日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征求意见函》,共收到12个单位反馈意见13条,其中无修改意见9条;市财政局修改意见2条,已采纳;宁国市人民政府修改意见1条,未采纳,原因是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中可以扣除的项目省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2020年3月25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泾县人民政府修改意见1条,要求市级承担资金配套任务,未采纳。
5月18日,我局将《宣城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送至局法律顾问审查,于5月20日书面反馈调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5月19日,我局在局网站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宣城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7天,收到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0条。
6月5日,市司法局出具《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审核意见》(宣司审字(2020)58号),合法性审核无意见。
6月12日,市政府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0〕27号)。
四、工作目标
宣城市坚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标准,并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快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等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五、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40元/月·人。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50元/月·人。
(三)执行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20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于7月份执行。
六、创新举措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处于全省中等偏上水平;
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综合考虑缩小城乡差距、脱贫攻坚兜底任务因素,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群众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水平。
七、保障措施
文件规定,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度的590元/月•人提高至640元/月•人,全面实现低保城乡统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2019年度的1055元/月•人提高至114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770元/月•人提高至850元/月•人。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20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