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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 2022 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13 17:37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 要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 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 发〔2014〕47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 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 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市民 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 民社救〔2021〕16 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 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 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按照落实兜底线、 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 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科学界定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 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 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 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 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 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 庭或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 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 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 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 2 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 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 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 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 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 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 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 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有条件的地区 可适当提高。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 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 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 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 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 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 标准的 2-10 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 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6 倍。 

(四)救助程序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审核确认。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 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 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 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 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4 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 当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 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 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 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 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 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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