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宣城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5月25日前,就《宣城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发送至xcmzmsxx@163.com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宣城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宣城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
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拟提标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70元/月·人。
(二)提标依据
1.《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省民政厅对2021年低保提标的指导意见:2021年省民政厅印发的《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110号)文件,根据 2020 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2020 年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8103 元,比上年增长6.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6%),2021年,各市低保标准应比2020年增长4.5%左右。
我市2020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131元,比上年增长2%,2020年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746元,比上年增长6.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1%。故测算,2020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均为640元/月·人,按照4.1%的幅度应提标准为667元。综合考虑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省民政厅的指导意见等因素,建议我市提标幅度为4.1%后取整,2021年拟提标准为670元/月·人,实际提标幅度为4.69%。
(三)执行要求
城乡低保新标准于7月份执行,并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一)拟提标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155元/月·人。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75元/月·人。
(二)提标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
《宣城市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009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44元,据此测算,2021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1151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要求测算应不低于858元/月·人。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670元/月·人为基数)的1.3倍测算,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871元/月·人。
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就高不就低原则,2021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提至1155元/月·人,占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2%,为2021年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72倍;2021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提为875元/月·人,实际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1.25%,为低保拟公布标准的1.31倍。
(三)执行要求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新标准于7月份执行,并按月发放。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截止5月25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