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宣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是否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是否拥有不少于1名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
(三)是否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是否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根据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根据工作请况,确定专项检查时间和抽查单位,下发专项检查通知,要求企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检查,具体内容以资格认定条件为准。
3.作出结论。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企业资格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责令整改。对不合格的企业,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5.二次查验。对整改完毕后企业进行二次查验,并视整改情况作出结论。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依照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责令整改、二次查验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实地检查、整改、二次查验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