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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26 16:35 信息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福字〔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不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分级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所许可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许可的由市民政局组织,宣州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区两级民政局共同开展。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根据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检查时间和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到养老机构实地检查。
  2.实施检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养老机构实施实地检查,具体内容按照养老设立许可办法和有关服务评估、等级评定规定。
  3.作出结论。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机构运营情况作出结论。
  4.责令整改。对不合格的机构,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5.二次查验。对整改完毕后机构进行二次查验,并视整改情况作出结论。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依照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责令整改、二次查验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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