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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9 08:00 信息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民政局

                  2018年1月19日

 

宣城市民政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目   录

 

一、行政审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第400号令),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和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监管内容
  社会组织的成立运行,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监管措施

    1、定期检查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应处理。
    2、不定期检查
  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查处。

    3、内部监督。督促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4、信用信息管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建立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领域,实行全面禁入。

    五、责任追究

    1、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福字〔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不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分级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所许可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许可的由市民政局组织,宣州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区两级民政局共同开展。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根据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检查时间和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到养老机构实地检查。
  2.实施检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养老机构实施实地检查,具体内容按照养老设立许可办法和有关服务评估、等级评定规定。
  3.作出结论。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机构运营情况作出结论。
  4.责令整改。对不合格的机构,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5.二次查验。对整改完毕后机构进行二次查验,并视整改情况作出结论。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依照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责令整改、二次查验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宣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是否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是否拥有不少于1名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
  (三)是否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是否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根据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根据工作请况,确定专项检查时间和抽查单位,下发专项检查通知,要求企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检查,具体内容以资格认定条件为准。
  3.作出结论。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企业资格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责令整改。对不合格的企业,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5.二次查验。对整改完毕后企业进行二次查验,并视整改情况作出结论。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依照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责令整改、二次查验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实地检查、整改、二次查验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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