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敬老院建后管养水平,加快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6〕10号)等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共4条,主要阐述了《办法》出台的依据、遵循的原则和政府职责。
第二章 明确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和受理审批程序及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措施
共3条,主要界定了供养对象、供养标准,按照省里文件要去,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并规定五保供养标准除财政补助资金外,还包含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等。并规定了五保供养待遇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敬老院并对星级农村敬老院实行综合定额补助。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共3条,规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共3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