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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4-0002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4-08
发文字号: 宣民养〔 2022〕 17 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413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4-0002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4-08
发文字号: 宣民养〔 2022〕 17 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4138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民养〔202217


各县(市、区)民政局:

  《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已经会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2022331日    


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提升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安全隐患基本清除,供养水平逐步提高,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实施范围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县级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

三、实施内容

1.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2.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评定

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出复核意见。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

三星级以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

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效期满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

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六、公示公开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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