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以下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以下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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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相关社会组织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10楼
联系人:周传兵、童孝静
联系电话:0563-3013080
特此公告。
宣城市民政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