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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在全市率先为农村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4 16:14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年,宣州区紧盯特困群体抓攻坚,为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在宣城市率先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保险政策,并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落到实处。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我区农村特困人员住院护理费用支出给乡镇政府及特困人员带来的巨大压力,区民政局通过邀请个别乡镇敬老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保险公司负责人以及区卫健委分管领导参加座谈会,商榷护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及护理保险操作方式。将全区3950名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农村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由政府出资78.21万元,按标准198元/人/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全市率先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二是程序合法合规
  学习参照合肥、铜陵购买农村特困人员护理保险的经验,我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于2020年1月15日,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作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护理保险的服务主体。 
  3月12日,宣州区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签订了《宣城市宣州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护理保险协议》。
       三是保险标准明确            
  在保险期间内,特困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疾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将其生活护理费用(限护理人员工资)纳入保险公司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
  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所住医院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属于中度和重度失能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补偿标准为6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7天,年度累计补偿不超过50天;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补偿标准为1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天,年度累计补偿不超过70天。
  另外还为参保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每人1000元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该举措有效的解决了农村特困供养特别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住院护理和生活的难题,确保了特困人员在住院期间得到妥善的生活照顾。(区民政局  王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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