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泾县桃花潭镇新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方光明履职不力导致低保金多发问题。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方光明在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文某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超期发放3450元。2018年10月18日,方光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退缴。
2.郎溪县梅渚镇黎明村党委副书记赵敏, 2009年外祖母胡水娣因配偶患白血病去世,且当时子女条件不好,于2009年三季度申请享受低保。近年来,子女家庭经济逐渐好转,胡水娣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却未及时清退, 2019年2月才予以清退,明显存在优亲厚友情形,中共郎溪县纪委2019年4月10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泾县茂林镇茂林村社区党总支原书记陶晓宝低保工作不正确履责问题。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陶晓宝在任茂林镇茂林村社区党总支委员、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职,明知该社区农民王某某不符合低保条件,在没有入户调查核实,社区也没有召开两委等会议的情况下,便在低保审核审批表中调查人处签名,致使王某某户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13912元。2018年11月15日,陶晓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019年4月,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民政工作经办人游欢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动态调整不及时,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仍享受低保。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该问题,5月份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同时,镇纪委对具体经办人游欢作出批评教育的处理。
5.张玉群,涛城镇涛城村副主任,分管民政。在低保申报中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享受了低保,且在低保动态调整中,未及时上报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镇纪委给予张玉群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