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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事项目录(2019年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9 14:44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附件1
宣城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事项目录(2019年版)
序号 行政决定
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1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第40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45号)附件三“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6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全市性、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条 法人
3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全市性、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活动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二条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4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5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七条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非公募属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第400号令)第四十条 法人
7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市属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第400号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
8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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