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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陈** 浏览量 10096 问题类型 咨询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癌症患者低保条件咨询
信件内容 咨询:我于2018年3月在南京被诊断出“骨肉瘤”,手术+化疗;2019年复发于7月在北京手术+化疗,目前转移又至北京化疗+手术+化疗。一病毁所有,我们是农村人,幸好拆迁分了2套房子,先借钱看病,然后卖房还钱(卖了一套,另一套确诊时刚装修好,是我们唯一的住房。我公婆均已去世,目前我妈妈在我家帮我照顾孩子,因生活不能自理我丈夫自我生病开始都在照顾我,工地上的活也丢了,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我们长期奔波在各医院,现租住在北京医院附近)。各地病友条件困难的几乎都因为癌症而申请了低保,于是建议我们也申请,但是民政局却只认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对于我们一次次往来北京、在北京租房、每次化疗复查往返医院的120救护车(因盆骨置换近一年时间不能坐立、不能翻身、不能自理)、骨髓抑制后一两千一针的保命针等等费用,即使提供证据,也不认可,因此认定我们不符合低保的要求。而只有经历过类似遭遇的人才知道,医院的费用反而是最小最稳定的一个开支。我们夫妻3年没有任何收入、只出不进,这次仅化疗一次就产生了14000的不可报销的额外支出。所以,恳请老家领导,能告知是否我们的低保判断标准和其他病友所在地区不一样?还是我们哪里不符合?或者需要我们提供其他佐证资料。身患癌症尚有一线生机,可是“穷”却断了所有活路。我只是想活着。
来信时间 2021-01-10 13:46:53
回复时间 2021-01-11 09:38:27
回复部门 市民政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01-11 09:38:27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1-01-11 16:57:11
回复部门 市民政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我市现行低保政策: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目前低保标准为640元/月、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针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我市出台了专门的文件,根据文件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要求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且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是指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补偿、减免、补助、救助、赔偿后的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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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办理流程公开

  • 累计提交时间:
  • 1天0小时8分
  • 累计办理时间
  • 0天23小时9分
信件提交
  • 提交人:陈**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1-01-10 13:46:53
信件审核
  • 审核单位:市民政局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1-01-11 09:38:27
  • 审核用时:0天0小时58分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1-01-12 08:48:06
  • 办理用时:0天23小时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