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
附件1: | |||||||||||||||
市民政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公示稿) | |||||||||||||||
部门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市民政局 | 19 | 1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
市民政局 | 20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
市民政局 | 21 | 3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4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
市民政局 | 22 | 4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7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
市民政局 | 23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9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
市民政局 | 24 | 6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
市民政局 | 25-1 | 7-1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针对《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的社会组织。 | |||||
市民政局 | 25-2 | 7-2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针对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 |
附件2: | ||||||||
市民政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公示稿) | ||||||||
部门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原)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市民政局 | 3 | 1 |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验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2、《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5号)规定:“简化验资手续。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货币出资只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银行进帐单,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主要理由:《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5号),简化验资手续,提供银行进帐单即可。 | 2017年取消 |
市民政局 | 4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2、《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5号)规定:“简化验资手续。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货币出资只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银行进帐单,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主要理由:《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6号),简化验资手续,提供银行进帐单即可。 | 2017年取消 |
市民政局 | 5 | 3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验资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45号)附件三“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6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主管部门。” 3.《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5号)规定:“简化验资手续。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货币出资只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银行进帐单,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主要理由:《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7号),简化验资手续,提供银行进帐单即可。 | 2017年取消 |
市民政局 | 6 | 4 | 养老机构设立验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主要理由:《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删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2017年取消 |
截止1月16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